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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田某在担任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时,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某国有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万元。其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员工安置方案等方式,帮助该企业虚增改制资产价值380万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在纪委监委调查某县土地出让腐败案件时,发现田某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违规采信虚假材料行为,随即启动初核程序。田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已造成改制企业隐性债务风险,影响地方经济秩序。案发后涉案企业被迫启动专项审计,耗费财政资金65万元进行整改。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4年,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主动退赃及认罪态度,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田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必须严守程序规范,杜绝权钱交易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