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属国企改制期间徐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1年3月,徐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职务便利,接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320万元。通过篡改职工档案、伪造经济纠纷证据等手段,违规将3名无违法犯罪行为的职工列为职务侵占嫌疑人,导致其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赃款主要用于徐某及其家属在境外置业和高档消费。2022年1月,某省国资委职工通过匿名举报方式揭发徐某行为,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徐某主动退赃280万元并认罪悔罪。其行为造成3家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受损,导致200余名职工陷入信访困境,司法资源被不当消耗。经司法审计确认,徐某在改制过程中直接干预司法认定,致使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增加。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徐某不服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40万元,责令退赔涉案赃款2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司法权被不当干预,维护企业改革公正性与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