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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原科员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余某在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科科员期间,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违规采信该企业提交的虚假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帮助其以低于市场价30%的标准取得20亩工业用地使用权。案发时间为2022年7月,某县纪委监委在核查某项目土地出让程序时发现余某存在异常审批行为,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余某在案件调查中主动交代收受该公司现金1.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涉案土地出让环节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280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余某退缴全部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导致同类项目出现多起违规操作。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县纪委监委线索移交,经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审理程序包含庭前会议、公开庭审及合议庭评议环节。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基层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利用职务便利采信虚假材料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