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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自然资源局处级干部林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某利用其担任某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审批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处理XX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时,通过伪造地质勘察报告、篡改土地评估数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获取地块。其先后收受企业负责人王某等人贿送的现金共计12万元及贵重礼品,部分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2022年5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异常低价拿地线索,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于2023年1月对林某采取留置措施。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林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约680万元,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干预司法裁判,损害国家利益和公共信任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