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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教育系统基层人员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于某在担任某市某区教育局基建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工程项目审核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工程承包商财物共计12万元。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项目招投标材料等方式,帮助不具备资质的公司获取教育专项建设资金。涉案资金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奢侈品。2023年3月,某区纪委监委在教育系统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启动调查,于某主动交代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赃款6万元。该行为导致某区3所中小学新建项目质量不达标,造成公共财产损失逾80万元。于某在初审阶段认罪态度较好,但二审期间提出量刑过重异议。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公信力,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浪费。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公开审理并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1月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教育公平与财政资金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