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企改制中姜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姜某在担任某省某国企改制领导小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该企业原财务负责人李某。李某在改制过程中通过虚报资产、隐瞒债务等方式侵吞国有资产,姜某明知其犯罪事实仍篡改审计报告、伪造会议纪要,帮助李某逃避监管。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发现该企业改制后资产 discrepancies,启动问责程序。姜某在初查阶段拒不配合,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对包庇行为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国有资产损失逾300万元,严重破坏国企改制秩序,引发职工信访事件。涉案资金主要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及行贿当地官员,案发后经审计追缴12万元,余款仍藏匿于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姜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应依法履职,杜绝包庇行为,维护改制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