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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国企改制项目组原成员任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任某在某县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担任资产清查组组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债务凭证、篡改财务报表等方式,故意使经营状况正常的某民营制造企业被错误认定为违规经营。其收受该企业负责人王某行贿现金共计1.2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23年1月,某省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任某存在违法干预案件侦查行为,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经核查,任某在案件审理阶段违规向司法机关施加压力,导致王某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企业直接经济损失80余万元。任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任某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二审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任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应严守法律底线,防止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