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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彭某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彭某在担任某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介入多起刑事案件侦查。在办理某故意伤害案时,指使检察技术人员伪造关键物证鉴定报告,隐瞒被告人串供事实,导致无辜人员被判刑。2020年,彭某通过操控证据销毁程序,帮助涉事企业逃避刑事责任,收受好处费20万元。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其违纪线索后,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明彭某通过伪造证据、销毁作案工具等手段,累计造成3起冤假错案,涉案金额达300万元,赃款转移至境外账户。彭某在初审阶段拒不交代,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赃并认罪悔罪,其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审理过程

案件通过巡视巡察线索启动再审程序,经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法院审理,确认彭某徇私枉法事实,依法提起公诉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彭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50万元;其伪造的证据材料及隐匿的刑事卷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杜绝权钱交易干扰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