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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基层干部吕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吕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下属某镇教育所负责人职务便利,在处理辖区内两起校园建设民事纠纷案件中,收受施工方钱款共计12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鉴定报告等方式,帮助涉事企业规避工程质量责任,导致公共财产损失85万元。2023年5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吕某个人账户异常资金流动,经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吕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6万元,后在再审程序中主动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造成基层教育项目资金严重流失,破坏教育领域公平竞争环境,引发群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审计线索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历时15个月完成证据收集后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并于2024年7月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吕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工作者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彰显再审程序对纠正冤错案件的司法价值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