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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处长叶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0年期间,叶某在担任某省属国企改制办公室处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民事纠纷案件审理。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案卷材料方式,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原审民事判决严重偏离事实。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偿还债务。2021年纪委监委在查处国企改制专项资金使用问题时发现其违纪线索,经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叶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悔罪。其行为直接造成改制企业经济损失逾200万元,严重破坏司法公正和国企改革秩序。

审理过程

本案经纪委监委线索移交,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叶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司法 impartiality,国企改制关键岗位更应防范权力滥用风险。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