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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教育系统厅级干部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魏某在2018年至2022年担任某省教育厅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审核高校招生资格的职务便利,收受多名民办院校负责人 bribes。通过采信伪造的办学资质材料,帮助不具备条件的3所民办院校违规获得招生资格,累计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及境外投资。2023年,某省教育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经线索移交至纪检监察机关。魏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主动退赔赃款150万元。该行为导致多所虚假院校录取学生236人,严重扰乱教育秩序,造成财政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检察机关提起再审程序,原审因证据不足判决无罪。再审过程中调取原始档案,核实电子数据,最终确认魏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魏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退缴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伪造证据,破坏司法公正,维护教育领域法治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