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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原处长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刘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包庇涉税违法企业主张某。其通过篡改税务稽查报告、伪造证据材料等方式,帮助张某隐瞒偷税漏税事实,导致该企业累计逃税28万元未被追缴。案发后,纪委监委在调查某税务干部违纪问题时,发现刘某与张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遂启动专项审查。刘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还收受的现金5000元及价值2000元的购物卡,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导致国家税款严重流失,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纳税人对执法透明度的质疑。刘某违规行为涉及的税务稽查案件再审程序启动后,其包庇行为被重新认定,相关税务损失已通过追缴程序部分挽回。

审理过程

案件经纪委监委初核、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后依法公开审理,认定刘某构成徇私枉法罪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案件意义

警示税务系统执法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税收征管公正性,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国家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