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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郑某徇私枉法行政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6月至2023年12月期间,郑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职务时,利用其主管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职权,通过伪造案件证据、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为辖区某房地产企业非法减免土地使用税提供便利。在处理该企业涉及偷税漏税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郑某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人民币320万元,故意违背税收征管法规作出错误裁决,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超400万元。2024年3月,该省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税务系统存在异常资金流动,随即启动问责程序。经调查,郑某对涉案资金来源作出虚假说明,后在检察机关讯问中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财政重大损失,引发当地税务系统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审计厅移送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经三个月侦查形成完整证据链后,由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4年10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郑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违法所得32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底线,防止行政权力异化为谋私工具,维护税收法治权威。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