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原处长朱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朱某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监督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对辖区内某化工企业环保违规行为进行包庇。该企业长期偷排污染物,朱某通过伪造检测报告、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帮助其逃避监管,先后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5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及投资。2022年,某县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企业违法线索,经线索移交至市纪委监委,调查发现朱某存在严重渎职行为。朱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赃8万元,并承认主要犯罪事实,但对部分细节供述不清。其行为导致该企业持续违法排污三年,造成周边水域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300余万元,生态修复费用逾百万元。案件在初审阶段因证据链不完整被发回重审,最终查实其通过干预执法程序为违法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完整链条。
审理过程
案件经市监局移送至纪委监委初核,因证据不足退回补充调查。检察机关在再审程序中调取关键证据,市中级法院依法公开审理,采纳监察机关补充的行贿人证言及电子数据,形成完整证据体系。
判决结果
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5万元。其所在单位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相关环保监管制度被全面整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生态环保领域公职人员必须坚守执法公正,任何干预司法的渎职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