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生态环境局科员汪某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汪某在担任某市生态环境局环境监察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多次伪造环境检测数据报告,篡改排污监测记录,隐匿该企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的证据。涉案期间,汪某通过虚报检测结果帮助该企业规避行政处罚,累计收受好处费250万元,其中120万元用于个人购房,其余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3月,某市群众通过环保热线举报该企业长期违法排污问题,生态环境局内部审计发现汪某存在异常数据修改记录,遂移交公安机关调查。汪某在侦查阶段退还80万元赃款,但未如实交代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该企业连续两年未被立案查处,造成周边水域生态严重污染,直接经济损失逾50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六年。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结合其伪造证据情节严重、退赃比例等因素,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环保执法领域存在的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司法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程序,维护环境监管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