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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信贷科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刘某系某市金融监管局基层工作人员,2018年至202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在金融信贷审批中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2万元。其通过伪造企业财务报表、篡改信用评级材料等方式,帮助3家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骗取银行授信额度累计2800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发现该局信贷审批存在异常数据,经审计追溯锁定刘某操作的5起违规贷款案件。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证据确凿情况下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导致某银行形成不良贷款本息合计670万元。其行为严重破坏金融秩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案材料中包含的虚假证明文件被监管部门通报批评。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初核后移送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启动再审程序对原审判决进行复查,组织补充证据调取并重新鉴定关键财务材料,最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违法所得12万元予以追缴,涉案银行不良贷款本息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程序,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金融系统廉洁性与资金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