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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陆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陆某利用担任某省税务局局长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税务稽查报告等方式,包庇某能源公司偷逃税款行为。其与该公司负责人共谋,为掩盖实际偷税金额达150万元的事实,向税务稽查组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相关税收损失未能及时追缴。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该线索,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确认陆某通过受贿方式获取企业利益分成,涉案金额共计120万元。陆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件造成国家税收损失逾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纳税人对监管体系的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审审理,期间组织庭前会议并公开开庭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其非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滥用职权危害司法公正,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税收征管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