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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自然资源局原处长沈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沈某在2019年至2022年担任某县自然资源局土地管理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审理某企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中收受他人贿赂。通过伪造证据、篡改土地权属资料等手段,故意作出有利于该企业的错误裁判,帮助其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获得土地使用权。涉案金额共计3.8万元,赃款被沈某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开销。2022年6月,某县村民通过信访举报线索引发调查,县纪委监委介入后发现其违法线索,移交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沈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直接导致国家土地出让收入损失约500万元,破坏当地土地市场秩序,引发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沈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量刑适当,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沈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土地管理部门人员必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共资源分配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