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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原副厅长汪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汪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副厅长分管工程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三家建筑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某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汪某指使下属销毁企业资质造假证据,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监理日志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逃避审查。涉案金额达28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资金通过虚开发票方式转移至亲属名下。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汪某伪造关键证据掩盖受贿事实。汪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导致该工程因质量问题被暂停施工,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逾5000万元,引发重大安全隐患。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监委立案调查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破坏工程建设领域公平竞争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