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招投标中心处级干部刘某徇私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刘某在担任某县招投标中心副主任职务时,利用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建及监督工作的便利,多次收受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财物共计180万元。通过篡改评标标准、伪造资质文件、违规指定评标专家等手段,帮助该公司在多个市政工程招投标中中标,导致公共财政资金流失达260万元。2023年9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县违规干预招标案时,发现刘某存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随即启动调查程序。刘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赃款120万元,但在审查起诉阶段仍隐瞒部分受贿事实。其行为直接造成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引发群众信访举报,严重损害政府公信力。案发后,相关部门追缴涉案资金150万元,但仍有30万元赃款流向境外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八年。刘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其违法所得180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权力寻租破坏公共资源分配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