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厅原副厅长陆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陆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期间,利用负责环境执法监管的职务便利,接受多家环保企业请托,故意对未违反环保法规的企业立案调查。通过伪造现场勘验报告、篡改监测数据等方式,导致3家企业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32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用于其亲属名下房产投资,部分通过境外账户转移。2023年6月,巡视巡察发现陆某所在单位存在环境执法不规范问题,经初步核查后立案调查。陆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该行为造成3家企业停工损失逾800万元,引发社会对环保执法公正性的质疑,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领域法治环境。
审理过程
2023年6月巡视巡察组启动核查程序,同年8月纪委监委立案调查,1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4年1月法院一审公开审理。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生态环保领域监管人员滥用职权危害法治权威,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