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徐某徇私枉法再审案
案件事实
2018年6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某省国企改制过程中,徐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资产处置文件、篡改审计报告等方式,为某国企下属公司违规获取改制补偿款提供帮助。在刑事审判中,徐某故意隐瞒关键证据,对涉及该企业的经济案件作出错误裁判,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约200万元。2021年巡视巡察发现其异常财产变动后,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查明徐某通过亲属账户接收涉案企业贿赂共计3.8万元,赃款已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徐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其行为严重破坏国企改制工作秩序,导致多起关联案件出现执行偏差,引发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后启动再审程序,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经审理认定徐某在刑事审判中存在徇私枉法行为,于2023年4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徐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在国企改制中滥用司法权的严重危害,警示必须强化对改制过程的监督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