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1月,于某在担任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科科员期间,利用负责招标文件审核及评标组织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篡改评标标准、伪造专家意见等方式,帮助三家企业违规中标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涉案金额达280万元,赃款主要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购置奢侈品。2023年3月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中心多个招标项目存在异常中标情况,经调查锁定于某为关键责任人。于某在初审阶段退还部分赃款12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行为直接导致多个工程质量不达标项目验收,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460万元,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由某县人民法院审理,二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招投标环节必须强化权力制约,防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公平竞争,维护公共项目廉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