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企改制工作组杜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期间,杜某利用担任某市国企改制办公室成员职务便利,在某国企资产处置过程中接受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故意隐瞒该企业重大债务问题。通过伪造审计报告、篡改资产评估数据等手段,帮助王某违规通过改制方案,致使国家损失280万元国有资产。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并提供杜某收受财物线索,经检察机关侦查发现杜某在案发前将涉案赃款15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该案因群众举报引发,经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交司法机关。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杜某无罪,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调取了关键证人证言及电子数据,证实杜某在刑事审判中故意包庇犯罪企业,导致司法裁判严重偏差。杜某在二审庭审中承认其利用职务影响干预司法程序,但未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群众举报线索启动,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形成初核报告,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经历一审无罪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采纳关键证据改判。
判决结果
二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七年,追缴违法所得250万元,责令退赔国家损失8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司法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国企改制司法公正,杜绝权力寻租破坏国有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