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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原厅长石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2年期间,某省交通厅原厅长石某在审理涉及本单位管辖的多起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利用职务影响力收受工程建设企业贿赂共计12.8万元。通过篡改关键证据、违规指定鉴定机构、干预案件审理程序等手段,帮助关联企业逃避民事赔偿责任,致使三起重大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裁判结果严重偏离事实。涉案资金部分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进行非法转移。2023年6月,某省纪委监委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后启动调查,经依法查封石某名下房产及账户资金,查明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篡改案件卷宗等方式实施违法行为。石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导致相关企业非法获利逾500万元,造成公共工程安全隐患及财政损失。案件审理过程中,石某供述其收受贿赂的具体时间、地点及资金流转方式,承认故意制造虚假裁判文书的行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二审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暴露出高级公务员在民事审判环节滥用职权的严重问题,警示司法人员须坚守程序正义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