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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基层自治组织罗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罗某在担任某县某村村委会建设委员期间,利用负责村集体工程建设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施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伪造工程验收材料,故意隐瞒工程质量问题。在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中,罗某通过篡改证据、违规采信非法证据等方式,使王某所在企业获得不正当利益,造成国家财产损失28万元。2022年7月,某县纪委监委在专项整治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时发现其违规行为,经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罗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但在二审期间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该案件导致村集体工程合同纠纷长期未决,引发群众信访并破坏基层治理公信力。

审理过程

2022年8月立案侦查,2023年1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3年4月一审判决后罗某提起上诉,2023年6月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刑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防止权力寻租侵蚀基层治理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