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石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7月至2022年11月期间,石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所得税科科长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某企业负责人财物,故意采信该企业提供的伪造财务报表和虚假资质证明材料。通过篡改税务稽查报告关键数据,帮助该企业隐瞒应缴税款共计87.6万元,其中涉及偷税漏税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52万元。案件因该省审计部门在2023年专项审计中发现异常数据线索而启动调查,审计人员调取石某经手的12起税务案件档案,发现其多次在未核实材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出具错误结论。石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还非法所得2.3万元,并交代收受财物的具体时间、地点及金额,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经税务稽查部门复核,确认其采信的虚假材料直接造成3起重大税务案件处理错误,严重损害税收征管权威。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于2024年3月作出判决,石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院二审审理期间组织补充侦查,最终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石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系统需强化对执法材料的实质性审查,防止权力寻租破坏税收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