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局长刘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5月至2021年8月期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务便利,在环境执法检查中收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所送现金共计15万元。通过篡改执法数据、伪造检测报告等方式,故意包庇该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导致其长期超标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案发后,王某主动交代行贿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刘某在初审阶段拒不配合调查,后在再审程序启动后才如实供述罪行。该企业因未被处罚持续生产至2022年3月,造成流域性水体污染,直接经济损失达320万元。案件系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环保领域腐败问题时,通过调取执法档案发现刘某存在重大违法嫌疑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刘某在再审过程中虽认罪悔罪,但因其在案件中起主要作用且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追缴违法所得并承担相应责任。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后,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原审判决因证据不足被撤销,经补充调查后形成完整证据链。
判决结果
刘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15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司法人员必须坚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环境执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