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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税务局原处长王某徇私枉法伪造证据案

案件事实

王某于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担任某市税务局所得税处处长,利用职务便利在处理某科技公司税务案件时,接受企业负责人张某贿赂共计280万元。其通过伪造税务稽查报告、隐匿企业财务凭证等方式,帮助该公司逃税150万元。王某将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部分资金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5月,某市税务局内部审计发现异常数据,经群众举报线索核查,纪委监委对王某立案调查。调查期间王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如实供述罪行,但其行为导致税务机关执法公信力受损,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无法追回。王某在案件审理中多次篡改证人证言,干扰司法程序,最终被检察机关以徇私枉法罪提起公诉。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开庭审理,王某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检察机关二审阶段补充证据后,法院依法采纳关键证据,认定王某构成徇私枉法罪。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税务人员必须严守执法程序,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司法公正。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