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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资委原副主任胡某徇私枉法使无罪人员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18年某省国企改制期间,胡某利用其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审核某国企职工安置方案时收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15万元。其通过伪造职工违规行为证据、篡改财务档案等方式,故意使3名符合安置条件的职工被错误认定为违纪人员,导致该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胡某家属主动退还赃款10万元,配合调查并认罪悔罪。案件造成被追诉人名誉受损、家庭破裂,且导致改制工作延误,造成国有资产处置损失约800万元。2021年群众举报线索经纪委初核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调取关键证据证实胡某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依法采纳证据并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胡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国企改制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