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教育投资集团原法律处处长徐某徇私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徐某在2018年至2021年担任某市教育投资集团法律事务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干预教育基建项目司法审理。通过收受某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贿赂共计280万元,故意伪造工程验收文件、篡改合同关键条款,导致涉事企业逃避法律责任。其通过亲属账户分三次转移赃款至境外,造成国有教育资金损失逾500万元。2022年5月,纪委监委在核查某校建设工程质量问题时发现徐某违规干预司法线索,经初核立案调查。徐某在侦查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剩余80万元已用于个人奢侈品消费及非法投资。该案件导致两起重大教育工程质量问题未被及时追责,造成公共安全隐患及学生权益受损。
审理过程
本案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徐某以受贿罪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法院依法采纳监察机关证据,确认徐某徇私枉法行为与受贿事实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徐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涉案剩余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四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国企司法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防止权力干预司法损害教育领域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