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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局长崔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崔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干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2018年至2021年,其通过伪造证据、篡改执法记录等方式,为某企业逃避税务缴纳提供便利,涉及金额达320万元。案发后审计部门在专项审计中发现其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经核实崔某隐瞒了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涉案资金。崔某在调查中承认收受企业贿赂,并将部分赃款用于境外置业。其行为导致国家税收损失超百万元,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信力。案件经某市纪委监委初核、省检察院立案侦查,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崔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市税务局移送,经省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一审判决,崔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崔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人员必须依法公正处理行政案件,杜绝以权谋私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