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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税务局原副局长陆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陆某在担任某省税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干预税务稽查工作。其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隐匿偷税企业关键账目证据等方式,帮助三家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共计480万元。涉案资金部分通过虚构发票虚增成本、转移至境外账户等方式非法占有。2023年10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陆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明显超出合法收入范围,遂移送司法机关。经调查发现,陆某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多次销毁电子数据,导致相关案件无法正常立案。其本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退缴违法所得320万元。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重大流失,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引发纳税人对税收监管体系信任危机。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年。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陆某因徇私枉法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特别巨大,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追缴全部违法所得。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揭示税务系统人员利用执法权干预司法、伪造证据的危害性,警示公职人员必须严守执法规范,维护税收公平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