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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领导小组原成员孙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孙某利用担任某省国资委副主任职务便利,在推进某省属国企改制过程中,接受改制企业负责人贿赂共计520万元。通过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篡改财务审计数据等方式,故意采信虚假材料,帮助该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完成资产剥离,致使国家损失逾300万元。2023年5月,某省审计厅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企业账目异常,顺藤摸瓜锁定孙某违法线索。孙某在初侦阶段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但其本人及家属仍通过隐匿财产手段转移剩余非法所得。案件造成改制企业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引发职工集体上访,破坏国企改革政策实施效果,社会影响恶劣。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一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年。孙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因原审证据存在瑕疵发回重审,重审后认定其构成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判决结果

被告人孙某犯徇私枉法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国企改制关键岗位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对采信虚假材料谋取私利的行为应依法从重惩处,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