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税务局原科员宋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宋某利用其在某市税务局税政科担任科员的职务便利,多次在税务案件审理中收受企业负责人贿赂。通过伪造企业纳税申报材料、篡改稽查报告等方式,故意包庇3家违法企业逃避缴纳税款共计680万元。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其所在部门存在多起税务执法不规范问题,随即启动立案调查程序。宋某在审查调查阶段主动交代部分违法事实,但未退缴全部赃款。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收重大损失,严重破坏税务执法公正性,导致相关企业长期违规经营,形成恶劣社会影响。经审计认定,涉案金额达320万元,赃款部分用于境外购房及挥霍,部分藏匿于亲友账户。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监委立案调查,某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宋某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凸显税务系统执法权监督的重要性,警示基层公务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维护税收征管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