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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原处长于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于某在担任某市交通建设集团工程管理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多个市政工程项目审批中收受企业贿赂,累计金额达280万元。其通过伪造工程验收报告、违规降低施工标准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获取非法利益,导致两处桥梁工程出现重大安全隐患。2024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该集团招标串标案件时发现于某异常财产变动,启动初核程序。于某在留置期间主动交代犯罪事实,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剩余赃款已用于购置房产及奢侈品。案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00万元,引发社会对国企工程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于某有期徒刑七年,其不服提出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于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工程建设领域监管失职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警示国企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