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税务系统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0月期间,某省税务局副局长董某在办理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时,故意隐瞒关键证据,通过篡改企业纳税申报数据、伪造监管记录等方式,使三家企业逃避应缴税款共计150万元。董某接受企业负责人贿赂5万元至20万元不等,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上述企业开脱罪责。案发后,巡视巡察组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税务执法存在系统性偏差,经调取近三年案卷材料,确认董某通过干预执法程序导致多起案件错误处理。董某在初核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承认其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损失超百万元,导致相关企业获得不正当竞争优势,损害税务机关公信力。
审理过程
案件由巡视巡察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审理,董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判决结果
被告人董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依法追缴违法所得1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税务系统公务员必须严守执法公正,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税收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