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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局原副局长汪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汪某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时,利用分管环评审批的职务便利,接受某环保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收受好处费共计2.8万元。其明知该企业提交的环评材料存在重大数据造假,仍通过篡改审查意见、伪造专家签字等方式帮助其通过审批,导致违规项目非法建设并造成流域污染。2022年7月,某市纪委监委在查处一起环保执法不力案件时,发现汪某存在异常资金往来,随即启动专项调查。经审计查明,汪某收受的2.8万元全部用于个人购房及子女教育支出。在案件审理阶段,汪某主动交代违纪违法事实并退缴全部赃款,但未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该企业的违规项目建成后造成周边3000亩农田重金属超标,引发群众集体信访事件,导致生态环境局年度考核扣分及财政赔偿损失共计60万元。

审理过程

案件由某省纪委监委立案调查,经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审理后作出判决,汪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汪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案件意义

本案警示环保系统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