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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金融监管局原科员陆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6月,陆某在某市金融监管局任职期间,利用审核企业贷款资质的职务便利,接受某企业负责人请托,伪造该企业财务报表及信用证明,隐匿其存在重大债务纠纷的证据,帮助该公司通过贷款审查获得5万元以下的银行信贷。陆某通过虚增企业资产数据,使贷款审批通过,并将伪造材料交给相关银行工作人员。2022年9月,纪委监委在调查该市金融系统违规操作问题时,发现陆某伪造证据的线索,遂启动立案调查。经审计确认,陆某通过伪造证据直接导致银行损失2.8万元,且其行为造成监管程序失灵,破坏金融秩序。陆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暴露出金融监管领域权力监督缺失问题,其伪造证据行为严重损害了金融安全与司法公信力。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人民法院审理,陆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发回重审后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陆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案件意义

警示金融监管人员必须严守证据审查职责,防止权力滥用破坏金融法治秩序。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