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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原处长田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8月至2021年12月期间,田某利用担任某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环境监察处处长职务便利,在查处某化工企业违法排污案件时,接受企业负责人王某贿赂共计120万元。田某明知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检测数据符合国家标准,仍伪造现场检查记录,违规认定其存在超标排放行为。2020年3月,该企业被错误列入环境违法名单,导致停产整顿并缴纳罚款85万元。案发后,王某通过匿名信向某市纪委监委举报田某违规办案问题。2022年6月,某省监委对田某立案调查,发现其通过虚构执法文书、篡改检测报告等方式使无罪企业承受重大经济损失。田某在审查起诉阶段退缴赃款60万元,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本案造成某化工企业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严重损害生态环境执法公信力,引发当地环保组织多次上访。

审理过程

原审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刑事判决,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提起抗诉,某省高院于2023年4月启动再审程序,经补充侦查发现田某伪造证据关键事实,于2023年7月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田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关于办理徇私枉法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环境执法领域权力寻租风险,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底线,确保司法公正与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有效实施。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