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生态环保局基层人员吴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至2023年期间,吴某在担任某县生态环保局执法大队科员时,利用负责环境执法检查的职务便利,接受某化工企业负责人王某请托,违规为其企业办理排污许可延期手续。吴某通过篡改现场检查报告、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帮助该企业逃避环境违法处罚,先后多次收受企业贿赂共计12.8万元,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部分通过亲属账户转移至境外。2023年6月,该县纪委监委在查处一起环保领域腐败窝案时,通过调取企业排污记录和吴某银行流水发现异常线索,启动联合调查程序。经审计认定,吴某在案件发生期间存在多次虚假执法行为,导致该企业持续超标排污达18个月,造成流域水体严重污染。案发后吴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其行为已造成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逾50万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县纪委监委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某县人民检察院一审提起公诉后,被告人吴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二审审理。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定吴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其退赃表现及认罪态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2.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揭示基层环保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干预司法的违法风险,警示权力监督必须延伸至执法末端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