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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国企改制工作组原处长沈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2年12月,沈某在某省国企改制工作中,利用负责资产清查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企业账目、隐匿固定资产、销毁财务凭证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虚增改制补偿金额。其以亲属名义承接改制业务,收受好处费共计320万元,其中150万元用于个人海外投资,剩余资金通过虚构工程项目转入他人账户。2023年3月,某市纪委监委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改制资产数据异常,启动调查程序。经核查,沈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多次销毁关键证据,导致原审判决出现重大疏漏。2023年11月,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指控其涉嫌徇私枉法罪。沈某在二审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主动退缴赃款280万元,但未能挽回因证据灭失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损失,涉案企业因改制程序违法被责令重新评估,直接经济损失达460万元。

审理过程

一审因证据灭失被发回重审,二审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检察机关补充调取关键账目凭证,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围绕证据合法性进行辩论,法院采纳公诉意见后启动再审程序。

判决结果

沈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没收。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九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法律程序,杜绝在国企改制等敏感领域干预司法、篡改证据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