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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科员苏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4月至2022年12月期间,苏某在担任某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招投标材料初审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投标企业贿赂共计12万元。通过故意采信伪造资质证明、虚报业绩材料等虚假文件,帮助3家不具备投标资格的企业骗取项目中标,涉及市政工程、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合同金额累计达580万元。2023年3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某项目中标企业材料异常,经纪委调查确认苏某存在受贿及伪造材料行为。苏某在初审阶段通过篡改系统数据、隐瞒材料缺陷等方式,导致招标程序失去公正性,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案发后苏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已严重破坏招投标市场秩序,引发多起举报投诉。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核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人苏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苏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涉案赃款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招投标监管人员需严守程序正义,防止权力异化损害公共利益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