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财政局原采购科科长吕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吕某在担任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科长时,利用负责招投标监管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供应商资质文件、篡改评标记录等方式,帮助某企业以低于市场价30%的报价中标价值200万元的办公设备采购项目。其通过隐匿招标文件关键条款、销毁供应商行贿证据等手段,掩盖企业虚报成本的行为,导致财政资金损失达15万元。2023年3月,巡视巡察组在专项审计中发现该采购项目异常,经调取原始档案并委托第三方鉴定,确认吕某存在伪造证据行为。吕某在调查中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致使涉案企业违规操作未被及时纠正,造成财政资金流失及后续设备使用故障,直接损失达8万元。案件涉及多名基层工作人员,暴露出政府采购领域监管缺失问题。
审理过程
案件经巡视巡察线索移交至检察机关后,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传唤吕某及涉案人员,调取招投标档案并委托司法鉴定,最终认定其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的事实。
判决结果
吕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自治组织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任何伪造证据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