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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姜某使无罪者受追诉案

案件事实

2021年5月至2023年8月期间,姜某在担任某省检察院副检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关键证据、违规干预案件侦查程序等方式,导致3起无罪案件被错误追诉。其以'案件协调费'名义收受涉案企业贿赂共计420万元,部分资金用于个人购置房产及奢侈品。2023年10月,纪委监委在办理相关信访案件时发现姜某存在异常资金流动,经立案调查确认其犯罪事实。姜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缴赃款3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造成2名无辜人员被错误羁押、1家企业经营受损,严重破坏司法公信力,引发群众强烈不满。

审理过程

2023年11月立案侦查,2024年3月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6月提起公诉,2024年9月进入二审程序。

判决结果

二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姜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对其受贿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该案凸显司法人员滥用职权危害法治权威,警示必须严惩干预司法、制造冤假错案行为。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