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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交通厅厅级干部蒋某伪造证据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8月至2022年12月,蒋某在担任某省交通厅基建处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某 construction 公司在高速公路项目招投标中提供帮助。通过伪造工程监理报告、篡改施工验收数据等方式,隐匿该公司存在偷工减料、资质造假等重大违法事实,导致不具备资质的施工方中标并承接工程。涉案金额达18万元,其中受贿8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其余10万元用于为亲属偿还债务。2023年3月,群众举报工程质量问题后,纪检监察机关启动调查,发现蒋某伪造证据、销毁原始检测记录等行为。经司法审计确认其非法获利金额,蒋某在初审阶段主动退缴赃款5万元,但在二审中仍拒不交代部分资金流向。案件造成某高速公路桥梁结构安全隐患,后经整改花费财政资金230万元,引发社会对工程监管公信力的质疑。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于2023年7月以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六年,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关键证据链,维持原判量刑但追加其利用职权干预司法活动的从重情节。

判决结果

被告人蒋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

案件意义

该案警示公职人员不得以权谋私,破坏司法公正,对工程建设领域权力监督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4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