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土地整理中心原科员蔡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21年3月至2022年11月期间,蔡某在担任某县土地整理中心科员时,利用负责土地审批材料初审的职务便利,接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贿赂共计12万元。通过伪造土地权属证明、篡改规划用途等手段,帮助该公司违规取得应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导致本无犯罪事实的项目负责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案发后,蔡某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认罪悔罪,但其行为造成该县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超800万元,严重破坏土地管理秩序。2023年5月,该县纪委监委在开展土地出让领域专项整治时发现线索,经初核确认蔡某存在违法线索并移送检察机关。2023年8月,原审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1月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过程
案件经县纪委监委立案调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原审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上诉后启动再审程序,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结果
再审法院认定蔡某构成徇私枉法罪,鉴于其退赃及认罪态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案件意义
警示国企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