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吴某徇私枉法案
案件事实
2019年至2022年期间,吴某利用担任某市交通局工程管理处处长职务便利,在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中收受 bribes,帮助犯罪嫌疑人张某伪造资质文件并隐瞒其行贿事实。通过篡改工程验收报告、干预质量检测程序等方式,包庇张某违规承建的某道路改造项目,致使国家损失300万元以上财政资金。2023年3月,纪委监委在调查某工程腐败案时发现吴某包庇线索,经立案侦查查明其利用职权为张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事实。吴某在初审阶段退缴赃款150万元,但在二审期间仍拒绝交代全部资金流向。该行为导致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引发重大安全隐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及社会不良影响。
审理过程
一审由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吴某以证据不足为由上诉。某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调取补充证据,确认其包庇犯罪事实,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八年,处以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预司法,维护工程建设领域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