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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国企改制中石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18年至2021年期间,石某在担任某市国有企业改制办公室副主任时,利用职务便利干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审理。通过篡改企业债务凭证、伪造资产评估报告等方式,帮助关联企业规避200余万元债务,致使国有资产流失。其通过亲属账户接收涉案企业转账共计28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及奢侈品。2022年5月,某县纪委监委在国企改制审计中发现异常线索,经立案调查确认石某存在严重违法问题。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石某主动退缴赃款200万元,并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行为导致改制企业3000余名职工合法权益受损,引发多起群体性信访事件。

审理过程

原案经某县法院一审、某市中院二审作出裁判后,因当事人申诉并提供新证据,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出示关键证据,最终由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作出改判。

判决结果

被告人石某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案件意义

警示公职人员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国企改制关键环节更需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