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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教育局处级干部程某民事枉法裁判案

案件事实

2021年12月至2023年6月期间,程某利用担任某县教育局基建科科长职务便利,在处理该县三所中小学扩建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时,收受施工方贿赂共计1.8万元。通过伪造证据、篡改工程验收报告等方式,为关联企业谋取不正当利益,导致财政资金损失32万元。2023年7月,该县审计局在专项审计中发现程某及其亲属名下财产存在异常变动,随即启动问题线索移交程序。程某在初查阶段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交代了通过虚构民事诉讼案件获取非法利益的犯罪过程。其行为严重破坏教育系统司法公正,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且引发多起群众信访投诉。

审理过程

案件经某县监察委员会初查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一审法院以民事枉法裁判罪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二年。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

程某因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1.8万元予以追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案件意义

警示基层教育系统人员必须严守司法公正底线,杜绝以权谋私行为对公共资源造成损害。

分类:徇私枉法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